周易哲学解读_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二十一)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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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二十一) (第8/9页)

,守贞正之吉,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“未光”也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
    六五:噬干rou,得黄金,贞厉无咎。

    干rou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rou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乾rou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

    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贞厉无咎”。

    ○正义曰:“噬乾rou”者,乾rou,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此治罪于人,人亦不服,如似“噬乾rou”也。“得黄金”者,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居于中是黄也,“以柔乘刚”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刚,“能行其戮,刚胜者”也。故曰“得黄金”也。“贞厉无咎”者,巳虽不正,刑戮得当,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虽不当,而用刑得当,故《象》云“得当”也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
    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    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

    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灭耳凶”。正义曰:“何校灭耳凶”者,“何”谓檐何,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灭没于耳,以至诰没。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致此,故《象》云“聪不明”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处罚之极”至“凶莫甚焉”。

    ○正义曰:“罪非所惩”者,言其恶积既深,寻常刑罪,非能惩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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