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哲学解读_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二十一)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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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二十一) (第7/9页)

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“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”,故至“灭鼻”,言用刑大深也。“无咎”者,用刑得其所疾,谓刑中其理,故“无咎”也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

    [疏]正义曰:“乘刚”者,释“噬肤灭鼻”之义,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

    六三:噬腊rou,遇毒,小吝无咎。

    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腊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无咎”。

    [疏]正义曰:“噬腊rou”者,“腊”是坚刚之rou也。“毒”者,苦恶之物也。三处下体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“腊rou”,非但难齧,亦更生怨咎,犹噬腊而难入,复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刚,刑不侵顺道,虽有遇毒之吝,于德亦无大咎,故曰:“噬腊rou遇毒,小吝无咎”也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

    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谓处位不当也。

    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吉。

    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

    [疏]正义曰:“噬乾胏”者,乾胏是脔rou之乾者,履不获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犹如“噬乾胏”然也。“得金矢”者,金,刚也。矢,直也。虽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刚直也。“利艰贞吉”者,既得刚直,利益艰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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