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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9章 (第2/4页)
养的十八只鹦鹉,认定为非法出售的濒危野生动物之列。 然而…… 野生动物,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。 驯养繁殖的动物,从生活环境、生存方式、繁育方式、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,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。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。 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最高院下发的这条司法解释,明显过时。 至少费氏牡丹鹦鹉,不符合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种条件。 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。 严格来说,宋云只是在客人强烈要求的时候,才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。 其他的十五只鹦鹉,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 “第四点……” 花了一晚上时间。 秦牧整理出了五条可行的辩护思路。 这个案子的困难之处…… 在于他需要挑战现行“证据确凿”的刑法条例,将其改为无罪。 再加上之前宋云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。 等于是承认了罪行,承认了自己犯罪。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,难度又加了一重。 不过…… 他还是不后悔。 哪怕拿不到系统的稀有奖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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