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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9章 (第1/4页)
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,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,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这一点尤为重要。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,都需要运用到这点。 无社会危害性,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。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…… 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并且加以震慑、遏制。 若一个人的行为,不存在社会危害性,那他必然不会触犯刑法。 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《刑法》中,但却体现着刑法的精神。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。 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,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。 野外非常常见。 数量极多。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。 或者说,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,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。 削弱了司法力量。 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公平。 “第三点,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。” 随后。 秦牧又写下了一点。 在递交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,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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