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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 (第3/5页)
议局局,也就可能损害议局的独立性,更妨碍了行政当局与议局的相互监督——尽管这种监督是不对等的。 为破解这一难题,林广宇特意下诏,自明岁起豁免陕西、甘肃等最穷9地庚子赔款摊派,其余各省均减一成,此类费用“先征后返”,专款用作议局活动经费。明着看是皇恩浩荡,实际上是釜底抽薪,消解了地方督抚凭藉财政权控制议局的可能性,保证了议局的独立自主。 人事任用一条,《章程》原本规定:“议局下设办公处,置书记长一人、书记四人,由议长选请督抚委派,经理局中会计及一切庶务。”议长只能提名,委任权却在督抚,便于其通过委派人员来控制议局的内部日常活动和工作。遇有争议,议局既难于发出不利于督抚之文电,也不易进行不利于督抚地调查。 林广宇煞费苦心,将此条改为“办公处人员均由议 ,以本局议员之多数议决,报督抚备案。”这样一公处便听命于议员全体,真正作为议局的内设服务机构而非督抚埋下地定时炸弹。由于议员选举督抚不能干涉,议局办公机构督抚亦不能干涉,议局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便有了组织保证。 在财政、用人两项得到保障后,《章程》罗列的11项权: 立身之本。 一、议决本省应兴、应革事件; 二、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; 三,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; 四、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; 五、议决本省担当义务之增加事件减少不必通过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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